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指南 > 法律援助 >

“民告官”案政府必须派人出庭 不能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2017-06-18 13:02来源:京华时报浏览:手机版

    昨天,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行政机关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被诉行政机关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关注

    不得明示或暗示法院不受理案件

    《意见》明确,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积极出庭应诉

    《意见》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禁用欺骗胁迫手段迫使原告撤诉

    《意见》要求,行政机关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干扰案件责任人将追责

    《意见》还同时提出,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等4种情况,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解读

    行政机关应诉规则全面升级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教授认为,此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将从一定程度上减少行政机关干预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有利于从根源上化解老百姓与行政机关的纠纷,解决实体问题。

    王敬波表示,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来,虽然立案难等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从根源上还是存在“民告官”难等问题。

    王敬波认为,长期以来受传统惯性观念的影响,行政机关包括负责人往往会认为出庭打官司属于负面事件,因此出现消极应诉。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