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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推动两岸和平发展(3)

2017-06-18 12:58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浏览:手机版

    台湾真理大学法律学系专任助理教授 傅美惠

    2009年6月两岸签署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生效后,两岸警方陆续展开打击犯罪合作,动员两岸警方,全面清理大陆及台湾的非法电信线路商、诈骗话务平台、洗钱中心、诈骗机房、取款车等多处据点,查获逮捕多起诈骗犯罪集团,摧毁其继续犯案之能量,为两岸共同打击犯罪立下新的里程碑。

    但是,台湾在处理电信诈骗案时,未能真正有效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和惩罚犯罪嫌疑人。大陆受害人认为,先前两岸联合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遣送回台湾后往往不能得到应有惩处,刚押解回台就获释,继而流窜至第三地继续从事诈骗犯罪,导致以台湾犯罪嫌疑人为骨干的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屡禁不绝。而台湾司法机构方面在看待此事时,多未能从受害人角度着想。以台湾犯罪嫌疑人为骨干的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屡禁不绝,给大陆民众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大陆民众对此表示极其不满,强烈要求严厉打击台湾诈骗犯罪分子,追回被骗的血汗钱。但台湾方面在司法处理这些涉及两岸电信诈骗的被告时,却都以判缓刑甚至易科罚金,严重打击大陆检警士气,有可能导致大陆不愿意再就此与台方合作。

    诈骗案件具有全球化的趋势,电信诈骗就遍及泰国、越南、日本、韩国、菲律宾等地,面对这种全球化的跨境诈欺犯罪议题,应拓展打击犯罪之视野,清楚认知跨境犯罪问题已非单一国家或地区所能解决,必须进一步找出解决跨境犯罪问题的方法。两岸在面对犯罪全球化的问题,除持续采取目前已实施、执行之相关策略及警务合作外,亦需积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协同合作,整合彼此资源全力打击跨境诈骗犯罪。

    台湾应保障大陆居民平等权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沈开举 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陈铭聪

    根据平等权的精神,人民无论属于何种族群,出生地在哪里,其在法律上均应享有平等地位,不得有所歧视。台湾允许来自大陆的居民取得身份证,就表示接纳他成为台湾社会的一分子,应当享有相同待遇、平等地位与人格尊严。但是《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两岸条例》)第21条不合理的规定,等于告诉这些新取得身份证的居民,你们虽然有台湾地区居民身分证,但只是次等的台湾居民。

    台湾地区司法机关做出第618号解释完全忽略涉及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出生地”分类与担任公务员的权利的敏感争点,直接采取非常宽松的合理审查标准,以“安全”“忠诚义务”“自由民主体制认识”“获得民众信赖”等理由,剥夺已为合法台湾居民担任公务员的权利,无疑允许法律合法创设次等公民,确有可议之处。

    针对《两岸条例》第21条的不合理规定,建议台湾当局通过法律及政府部门等层面着手并进,落实平等权理念与政策,使台湾地区成为一个相互尊重的平等社会。

    司法改革应积极发挥律师作用

    台湾法学基金会副董事长 林家祺

    两岸之司法改革应强化律师之改革参与度。其实广义而言,增加律师参与度就等于是增加改革的社会参与度,尤其律师是直接亲身参与了体制之运作,最了解体制的优劣,最了解存在的弊病和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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