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诉前会议制度提升公诉案件质量(2)
5.效力落实:《实施办法》规定了对诉前会议中发现的侦查机关非法取证问题会后处理程序,并要求对争议焦点会后进行审查。《暂行规定》还原则性规定了对达成合意的事项,参会各方都应当遵守和维护。 (二)实际效果。一是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由于控辩双方的程序性争议通过诉前会议已提前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焦点也已明晰,故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可以着重就相关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二是有利于提升办案质量。诉前会议有助于承办人在亲历会议、兼听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质量。以慈溪市检察院为例,2013以来召开诉前会议的42件刑事案件中,排除非法证据2件、督促公安机关补正瑕疵证据20件、采纳辩护律师意见20余条,8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得到各方认可,34件公诉案件的公诉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三是有利于促成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诉前会议可以实现与刑事和解的无缝对接。实践表明,检察机关通过诉前会议对犯罪嫌人和被害人双方释法析理,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有利于消除双方争议,更好地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诉前会议制度的完善路径 鉴于诉前会议具有上述价值,建议从法律角度完善诉前会议制度的具体规则。 1.侦查人员和辩护律师必须参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必要时也可以参加。辩方提出的证据合法性等方面的问题,需要侦查人员在诉前会议中予以积极回应;诉前会议探讨的问题,如非法证据的提出、案件定性的辨析等,也需要充分利用辩护律师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因此侦查人员和辩护律师必不可少。此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必要时也可以参加诉前会议。比如,检察机关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以及刑事和解案件,有必要通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 2.启动程序上以依职权启动为主,以依申请或建议启动为辅。诉前会议作为一种审查起诉机制,是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诉讼活动,因此在启动程序上应当以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为主。此外,检察机关也可以依公安机关建议或辩护人、当事人申请,决定是否召开诉前会议。 3.适用范围包括程序性问题和部分实体性问题。不应从疑难复杂程度和社会关注度等方面对案件的范围进行限定,只要出现需要通过诉前会议解决的问题,就可以召开诉前会议。这些问题分为程序性问题和实体性问题。程序性问题主要包括:案件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实体性问题主要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有争议,辩护人提出无罪意见,拟作不起诉决定。 4.会议流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把握,会议过程应完整记录并交各方核对。诉前会议的流程注重灵活性,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掌握。就发言顺序而言,主持人宣布诉前会议规则后,一般情况下由辩方先于侦查人员发言更为适宜,因为诉前会议中的异议和争议问题主要是由辩方提出。主持人在会议过程中,要发挥指挥作用;要对事实和证据进行梳理,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会议全部过程应当由书记员记录,并交各方参与人核对。(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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