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诉前会议制度提升公诉案件质量
诉前会议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召集侦查人员、当事人以及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就案件管辖、回避等程序问题和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实体问题进行沟通,听取各方意见的一项工作制度。该制度顺应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是检察机关办案方式适度司法化的有益探索,有助于解决检察机关办理公诉案件过程中面临的诸多难题。 诉前会议制度的价值 尽管诉前会议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精神。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刑事案件事实和证据,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的法定职责。刑事诉讼法第170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诉前会议制度作为一项审查起诉工作制度,并没有突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是将检察机关听取诉讼参与人意见的方式由分散听取转变为集中听取,为侦查、辩护双方信息沟通提供当面交流的良好平台。实践证明,诉前会议制度有助于加强对侦查机关取证的引导和监督,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有助于更好地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推动检察机关办案的适度司法化,增强检察决定的可接受性;有助于提升公诉案件办案质量,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对于推动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诉前会议制度的实践探索 从制度探索成熟度和地域广泛性角度考虑,在此选取我国东部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中部河南省信阳市两级检察院、西部四川省乐山市两级检察院实施诉前会议制度探索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考察其运行现状。 (一)制度规范。三地检察机关自2013年起开始探索实行该制度,均制定了关于诉前会议的规范性文件。综合分析慈溪市检察院制定的《刑事案件诉前会议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信阳市检察院制定的《刑事诉讼诉前会议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和乐山市检察院制定的《诉前会议规则》(下称《会议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参会人员:均规定了由检察人员召集和主持诉前会议,侦查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加。不同之处在于,《暂行规定》和《会议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参加会议,《实施办法》却排除了当事人的参与。 2.启动程序:均规定了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依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申请启动、依公安机关建议启动等三种程序启动方式。但《会议规则》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启动诉前会议。 3.适用范围:可以召开诉前会议的情形主要涉及案件管辖、回避、申请调取新证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刑事和解、拟作不起诉以及案件定性、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有争议等问题。《暂行规定》和《会议规则》还从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或社会关注度高等方面对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定。 4.会议流程:《会议规则》规定的流程相对复杂,包括准备、调查、辩论、总结四个阶段,辩论的发言顺序依次为侦查人员,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实施办法》和《暂行规定》则规定了由主持人介绍与会人员和主要案情后,按照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侦查人员的顺序依次发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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