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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记录能当法庭证据? 律师:“微信作证”有两大前提条件(3)

2017-06-17 17:03来源:东南网-海峡导报浏览:手机版

    妻子提供的微信记录显示,林先生向女子表示:“我心里已经没有她了,一点也不爱她,活在这样的家里,感觉好累。”

    这些微信聊天内容显示,林先生与婚外女子过从甚密,而且已超越正常同事关系。为此,夫妻双方矛盾激化,最终导致妻子搬离共同住所,并起诉离婚。

    法官分析了张女士与林先生的聊天记录以及林先生与其他女子的聊天记录,最终认定林先生“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离婚诉求。

    微信作证储户追回70万

    70万元的转账,原告女储户说是“委托理财”,要求返还;被告银行客户经理却说是“投资款”,投资无法收回,风险应当自担。

    海沧区法院也曾审理过这样一起“委托理财”纠纷,双方没签合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最终,法院采纳了微信记录证据,判决认定70万元转账属于“委托理财”,要求被告人返还70万元并支付利息。

    原来,被告小龙是厦门一家银行的客户经理,他向刘女士推荐了一款“内部理财产品”,称该理财产品利率最低按月5%计算。于是,刘女士向小龙转账70万元。但刘女士转账之后,小龙一直没有交付理财产品,又始终拒不还钱。

    刘女士无奈之下,只好将小龙告上法庭。最终,海沧法院根据微信记录等证据作出认定,判决要求被告小龙返还原告刘女士委托理财款(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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