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e线 >

提高侵权赔偿数额 知识产权保护“高压线“增压(3)

2016-12-07 16:45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据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在探索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院审理“动态平衡阀”发明专利侵权案中,综合考虑被告经营规模、主观恶意、专利产品及被控侵权产品单价、行业利润等因素,突破专利法规定的100万元法定赔偿上限,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在远东水泥公司诉四方如钢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四方如钢公司在明知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远东水泥公司恶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致使远东水泥公司遭受律师费等经济损失,判决四方如钢公司对此予以赔偿。

  探索建立完善知产保护制度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提出要依法制裁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解释说,两个意见要求适时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依法推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加强品牌商誉保护,依法审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加大对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院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适当降低举证难度,对满足法定要求的保全申请及时采取措施,灵活运用举证转移、举证妨害推定等证据规则,避免机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切实减轻当事人举证负担;建立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证据挖掘制度,设置完善的程序和规则,赋予当事人披露相关事实和证据的义务,确保最大限度查明案件事实。

  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充分运用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和举证妨碍制度,明确侵权行为人的文书提出义务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强化实体和程序制裁,树立司法权威,破解赔偿数额计算难的问题。对于故意逾期举证、毁损证据、隐匿证据、抗拒证据保全、妨碍证人作证等举证妨害行为,依法给予程序和实体制裁。

  在社会广泛关注的“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申请,首次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在涉ATM机专利侵权案中,根据申请首次作出诉前证据保全裁定;在珠海政采公司诉国信公司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作出首例要求被告限期提交证据的民事裁定等。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