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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好监督与制约的关系

2020-09-14 12:37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我国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同时,检察机关也是司法机关,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如何把握好法律监督和诉讼中制约的异同,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站位高,则基础牢。认识监督与制约的关系,不宜就事论事、空泛论理、陷入机械,而应该更多地从我国历史沿革、现代国家权力架构,从宏观、政治和制度建设上去把握,更注重如何追求监督与制约的实际效果,让这一特色制度在实施中监督更有力、制约更有效。
  分析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突出特点,这种监督是介入到具体诉讼程序、办案环节的监督,是由同样具有司法办案权力的检察机关平行监督,更多是平行国家机关之间一种提请、提起、建议式的监督,通常可以引起被监督事项、案件的进一步办理,但主要仍由原办案机关办理、由原办案机关作最终决定。这样的制度设计,如果监督到位,既能有力防止执法司法权滥用,也能防止司法权运行受到不当干预,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权力。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增强法律监督实效?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不仅检察机关自己要牢固树立这样的理念,更要让被监督机关认可、赞同和支持这样的理念,感受到我们是在共同一致开展工作,是促进我们各家更好地履职,共树法治形象,共护法治权威,共促法治中国建设。实际上,检察机关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根本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我们执行的是同样的实体法、程序法,办案追求的效果是一致的。经过努力,由分工不同导致的视角观点不同的监督与被监督双方是完全可以达成共识的,完全可以做到双赢多赢共赢。
  从这几年的检察监督实践看,各地检察机关都在积极尝试,采取了不少措施,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总体上得到方方面面的认可和肯定。但我们有些同志依然在认识上不够深刻,在具体事项、案件办理中把握不够精准,需要有更深层次的思考、更实措施的落实。
  ——要有更高站位、更广视野、更大格局。要从执法司法的根本目标来定位和行使检察监督职权,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检察智慧,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高度去思考,以更高的标准做好自身工作。特别是要正确把握监督与被监督对立统一关系,努力消除我纠你错的对立因素,增强支持、配合、统一的一面,支持、帮助其他执法司法机关更好履职,也让法律监督更顺畅有效推进。
  ——要主动听取其他机关意见。法律监督工作的成效如何,就要主动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意见,更多了解其他执法司法机关是怎么想的,认真思考如何通过依法履职完成好共同任务。比如,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行政机关希望我们做什么、怎么做?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公安机关希望我们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补充侦查提纲如何写?要更好地把自己摆进去,多考虑其他机关的感受,进而有针对性改进我们的工作,这样监督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就更容易达到。
  ——要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方法。在具体工作中,要讲求监督智慧和技巧,不仅要因时因地制宜,还要因案因人制宜,根据不同条件、不同情况掌握好工作艺术,把握好监督履职中化对立为统一的方位、角度、分寸和力度,既敢于监督,更善于监督,确保监督与制约能取得更好成效。(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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