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靠民法典对抗霸王合同还需补齐短板
霸王合同可谓恶名昭著。 普通消费者经常遇到这类现象:一些经营者利用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用来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被称为“霸王合同”“霸王条款”。一些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服务意识不强,“霸王条款”屡见不鲜。 普通消费者对抗霸王合同,可谓难上加难。刚刚通过的民法典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一度引发公众关注,更燃起了公众借助民法典对抗霸王合同、霸王条款的希望。 不过,与公众的期望满满相比,法律界人士的思考更冷静,也更理性。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家表示,民法典中的现有条款并没有比之前的规定更完善。的确,上述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之前的合同法中也有规定。至于民法典中规定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的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规定,甚至更为详细。这就说明,即便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消费者遇到霸王合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然是最合适的法律武器。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新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完善民事立法、遏制霸王合同、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初衷。当下,全国各地、各领域、各部门都在学好用好民法典上用智用力。笔者以为,学好用好民法典,不仅仅是记诵条文,也不仅仅是适用民法典条文去解决具体纠纷,更重要的是用民法典的立法理念指导部门法、特别法以及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修改,把民法典的立法理念融入到具体的司法办案实践乃至公众日常生活中去。具体来说,如何把民法典中规范格式条款、遏制霸王合同这一立法理念,转化为普通消费者对抗霸王合同、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支撑,笔者以为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第一,这一立法理念如何在立法工作中落实?正如前述,关于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法律已有规定,为何霸王合同在生活中依然频遭吐槽?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政策文件,还有没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相关部门都应该及早研究,与这一理念相违背的应修改,操作性不强、保护不力的应完善。 第二,这一立法理念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落实?霸王合同能够大行其道,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诉讼成本高,普通消费者举证能力低,等等,都是制约消费者通过诉讼维权的因素。那么司法机关是不是可以考虑创新消费者维权的诉讼模式,简化诉讼流程设置,比如借鉴公益诉讼理念,引入代表人诉讼模式,以降低普通消费者参与成本,提高诉讼能力,给予普通消费者更到位、更贴心的服务。 第三,这一立法理念如何在维权实践中贯彻?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组织,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被寄予厚望。落实民法典遏制霸王合同的立法理念,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更应该考虑如何建立畅通的举报通道,完善维权的辅助机制,而且也应该向前向后延伸,从消费者面对格式合同时,到合同谈判,到对霸王合同提起维权之诉,全程提供有力的专业帮助和法律支持。 第四,如何把这一理念落实到合同订立之中?霸王合同的存在,说明某些处于强势地位的合同订立方“店大欺客”的霸王理念在作祟。民法典这一理念的最终落实,还应在于霸王式合同订立理念的纠正,霸王式的合同订立模式的改变。在这方面,公共服务机构是不是应该带一个头? 毋庸讳言,霸王合同是个顽疾。因此,把民法典关于规范格式条款、遏制霸王合同的理念真正变为消费者的法治福利,需要补齐短板,持续发力。(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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