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报告让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更有力
日前,最高检等9部门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报告责任主体、应当报告情形、追责机制等作了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或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规定,凡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和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均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以说,这一系统性且附带着问责后果的强制报告制度,将有助于强制报告落到实处,补上了未成年人保护链条中最薄弱的一环,让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更给力。 “强制报告”首先出现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根据该意见,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人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此后,反家庭暴力法也提到了“强制报告”并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 但前述“强制报告”制度存在明显的不足和疏漏之处,如将保护对象局限于遭遇家庭内部的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这显然不足以让所有遭遇或可能遭遇侵害的未成年人及时摆脱困境。现实中,来自于监护人的虐待、遗弃毕竟只是未成年人所遭遇的侵害之一。护工、教师、邻居等其他人员的侵害也是未成年人所面临的危险因素。 而新版“强制报告”制度涵盖了所有可能遭遇不法侵害的未成年人,并涵盖了性侵、欺凌、麻醉、醉酒、中毒、营养不良、意识不清、自杀、自残、来源不明、乞讨等未成年人可能遭遇的所有不法侵害或面临的不法侵害危险。也就是说,凡是发现未成年人处于或疑似处于危险境地,发现者都应及时报告,而非漠视不管。该规定可谓全面具体,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现实背景,能够最大限度地让未成年人脱离困境。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是非对错的辨别能力较差,自我保护能力不足,极易陷入危险境地。譬如,当遭遇监护人虐待、遗弃、出卖等侵害的,被害人几乎没有能力向外界求助,亲朋好友也可能基于“家务事”心理不愿介入。再如,在诱骗、胁迫、组织未成年人乞讨、盗窃事件中,很多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不敢逃跑和求助,甚至会错误地认为其在从事正当职业。 可见,对于自我保护能力和自救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一旦遭遇侵害,如果没有外力的强制干预和及时报告,其很难被解救。尤其是,外界的干预和报告越晚,被害人遭遇侵害的时间越长,伤害越深刻,后继康复越困难。在多数虐童事件中,被害儿童遭遇长时间虐待、毒打而导致严重伤残或死亡后果。如果外力能够及早发现或者报告,被害人就可能早一天逃脱“恶魔”的侵害。 强制报告不能是停留在纸面上的空文,必须被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必须被毫无条件地执行。新版“强制报告”以有力的问责较好地解决了不敢报告、不愿报告这一问题,压缩了“私了”和隐瞒的空间。这种实实在在的责任倒逼,有助于调动全社会力量,织密预防和惩处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网络。(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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