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要持之以恒解新题答难题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公益诉讼检察作为一项全新职能,检察机关从零起步,摸着石头过河——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健康发展,逐渐形成了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受到广泛关注和充分肯定。但也应当看到,公益诉讼检察只是开了局、破了题,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全面部署,明确提出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对检察机关做好公益诉讼检察提出了更高要求。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了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既是有力监督,也是支持鞭策。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党中央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持之以恒推进公益诉讼检察解新题、答难题,以更好的工作成效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只有先找准问题,才能精准施策、及时解决。必须认识到,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推开以来,整体发展态势良好,但由于尚处起步阶段,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检察院担当不够、创新不足,有的办案类型单一,工作还未完全打开局面;案件结构不够合理,起诉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居多,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相对较少;办案质效有待提升,有的检察机关片面追求办案数量,甚至滥发诉前检察建议、办凑数案,还有的检察建议一发了之,不关注实际整改成效;素质能力不适应,一些检察人员司法理念跟不上,线索发现、调查取证、庭审应对能力欠缺;办案力量总体薄弱,尤其是一些基层检察院专门办案组不“专”,专业化人才储备不足;对公益诉讼检察基础理论、运行规律研究不够,等等。 实现好、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永无止境。公益诉讼检察要持之以恒解新题、答难题,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要论述,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体现和落实到公益诉讼办案全过程。特别是,要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按照“稳妥、积极”原则,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把法律明确赋权领域的案件办好、办扎实,努力尝试办理问题突出的“等”外领域案件。具体而言,一要主动服务大局,着力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紧紧围绕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等重大战略开展工作,突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加大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保护力度,打好解决重点领域损害公益问题持久战。二要以提高办案质量为核心,总结和发展公益诉讼检察“回头看”经验,研究制定有关指导性意见,完善交办、督办、参办、提办制度,探索建立异地管辖、公益诉讼办案一体化等机制,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建立符合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质量评价体系,防止和克服粗放式办案等问题。特别是,最高检、省级院要做好表率,带头办理公益诉讼大案、要案,尤其是社会关注的有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以求极致的精神严把案件质量关,让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三要增强案例意识,充分发挥好案例的指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的总结、发布、参照适用制度,以案例指导办案破解难题,统一执法思想和司法尺度。四要加强专业建设,进一步优化专业化办案组织,强化公益诉讼检察基础理论、司法规律及办案实务研究。特别是要针对基层一线公益诉讼办案力量薄弱、专业能力欠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专业化办案组织,配齐配强一线办案力量,同时加强、优化上级院对下指导,通过检察官教检察官、挂职、交流、锻炼等各种途径举措,提升基层院公益诉讼办案能力。五要凝聚社会共识,加强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协作联动,加大公益诉讼宣传力度,扩大公众对公益诉讼检察的知晓度、参与度,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加强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既借鉴国外公益诉讼成功经验,又大力宣传中国样本、中国智慧。(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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