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绥化房管处违规办证拒不执行判决
近期,本网连续收到黑龙江省绥化市美福特公司举报绥化市房产管理处严重违规,为他人办理房屋产权证;无视法律,拒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公然抗法,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的举报材料。 权益被侵,法院依法维权 2008年6月25日,黑龙江省绥化市美福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福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福)与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祥)共同协商共同开发绥化市南方大厦(原绥化时代广场)工程项目,由龙祥公司在绥化设立分公司“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以下简称龙祥公司绥化分公司),双方就此合作签订了《合作协议书》。2009年4月该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合作双方为此制作了大厦项目业态布局图(商铺平面图),并陆续对外销售商铺。2009年11月1日,南方大厦主体工程封顶,龙祥公司提出退出合作开发。为此,双方达成协议,约定从2009年11月1日起,龙祥公司退出时代广场(即现南方大厦)开发项目,抽回投资10.600.000.00元,并取得收益2.400.000.00元。南方大厦开发项目由美福特公司一方负责,同意继续以龙祥公司绥化分公司的名义进行大厦项目的运营。11月5日,双方确定了付给龙祥公司的款项总计为19.600.000.00元,双方协商同意以房源直接划定款项(见附表一),产权归龙祥公司法人徐建祥个人所有。根据该协议,美福特公司将约定商铺划给龙祥公司,剩余商铺均归美福特所有,并委托龙祥公司销售。2010年8月,南方大厦开发项目竣工,10月1日,正式营业,11月25日,美福特公司将其拥有的 商铺交给龙祥公司参与组建的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公司管理,委托该公司出租商铺,双方就此签订了《协议书》。2011年6月30日,双方经协商对南方大厦账务情况进行重新说明,并签订了《龙祥公司绥化分公司与南方大厦账务划分情况》,明确说明龙祥公司从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10月1日期间接管美福特商铺的租金为3.563.400.00元。 2012年10月21日,双方再次签订了《关于南方大厦项目徐建祥与孙福结算的说明》,该说明对美福特公司为徐建祥公司各自所拥有的商铺进行了最后的确认,说明还强调了待南方大厦测绘完成后,由龙祥公司绥化分公司与美福特公司开具房票,所有多出商铺属美福特所有。双方法人均在划分商铺明细表中签字认可。美福特公司在商场投入使用后,就其所属的230套房屋(建筑面积6237.04平方米)曾多次向龙祥公司绥化分公司提出开具房票的请求,未果。无奈,美福特公司将龙祥公司、龙祥公司绥化分公司告到了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1月7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绥民一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确认南方大厦225套商铺为美福特公司所有。 对一审判决,龙祥公司、龙祥公司绥化分公司表示不服,上诉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黑民终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发回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5年1月5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中院依法对该案组成了合议庭。同年7月,美福特公司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情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绥化市南方大厦252套商铺。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绥化市房产管理处送达了(2015)绥中法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南方大厦252套商铺。8月26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办案法官经多方调查取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于9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 责令“被告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为原告绥化市美福特商贸有限公司出具225套房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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