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律服务 > 法律咨询 >

借款合同纠纷案--张彦立、李战勋律师成功案例(5)

2017-07-18 12:49来源:中国法务网浏览:手机版

 

  三、关于**公司应否支付**公司所代付的税金问题。

 

  **公司向**房地产公司开具600万元发票,所产生的税金应当由纳税人**公司缴纳,但实际由**公司代为缴纳,现**公司主张**公司支付该笔代为缴纳的税金,应予支持。原审判决**公司向**公司支付税金203400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77133元,由洛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黎东

 

  代理审判员陈红云

 

  代理审判员张俊宇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作鹏(责任编辑:韩佳欣)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