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问:我是从事国际贸易的,今年2月份,由于业务需要,我公司分别雇了2名台湾地区、1名香港特别行政区、2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和5名哈萨克斯坦工作人员,从事货物销售工作。请问,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重庆市渝中区 张女士
答: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另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8条的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再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此,依法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在中国内地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否则,应认定为雇佣关系,对于雇佣期间的报酬,可参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处理。
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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