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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是否能达到诉讼时效中断

2013-11-16 18:24来源:中顾法律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邮寄是否能达到诉讼时效中断
本人代理的一个案件,被告欠原告3000多万没还,原告在借款到期后找公证处公证了“催款通知”和“EMS快递详情单”,并且每2年就公证一次,在公证了3次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本金3000万和利息3000多万。在接到被告的委托代理后,本律师经过认真研究原告的证据材料,对方显然是想通过公证邮寄催款通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虽然对方公证了,依据法律规定公证的效力是比一般证据高的,但是我还是认为对方只是公证了“催款通知”和“EMS快递详情单”的事实,对于EMS快递有无交付,为什么没提供邮局的盖戳、发票、签收证明等,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催款通知”已经交付了邮局并且被告收到了。在开庭时本律师向法庭就原告的证据做了充分的辩驳,经过审理法官认可了本律师的观点,认为原告的诉讼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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