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前贿送财物给请托人的行为是否应当按行贿罪处理
本网讯 【案情介绍】
某建筑公司老总龙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通过朋友的关系认识了该城建局的办公室主任李某。龙某觉得李某年轻、灵活、有背景,前景看好,便设法与李某结交。2000年李某喜得贵子,龙送2万元红包;01年李生病住院,龙又送1万元营养费。02年李当上城建副局长,刚好有个2000万城建工程,李顺水人情给了龙。
【律师提示】
对于超前贿送财物进行感情投资的问题,应分两种情况:现实中,企业为了维持某些人脉关系,往往会做一些所谓的“感情投资”。如果这种“投资”不是为了某一确定的不正当利益,也就是说只是请客送礼,套套近乎,并没有要求请托人为其实现某一不正当的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在刑法上很难定罪;如果是为了某一确定的、具体的不正当利益,事先进行“投资”的,那么其超前投资只是其行贿过程中的一个策略,这样就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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