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致人损害,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本网讯 问:有这样一个案子,因一男子突发急性应激性精神病,致人损害(有医院的证明岩精鉴定第[2002]-26号精神病司法鉴定书),而原告却把他的妻子、儿女都告上法庭,请问作为儿女要如何办才好?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规定:过去不知道有精神病的成年人,精神病突发时致人损害的,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如过去有精神病,其突然发病致人损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过去不知道父亲有精神病,则父亲精神病突发致人损害的,其妻子及子女不承担民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如过去有精神病,其突然发病致人损害的,由其妻子、父母、成年子女等按顺序承担民事责任。(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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