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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帮忙搬家摔成重伤,医疗费由谁承担?

2013-11-13 12:23来源:中国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问:律师您好,我有一个问题急请帮忙。前几天,我父亲去帮他们厂的一位职工搬家,由于对方家住四层,往上搬大件家具很吃力。我父亲一人扛着一大衣柜走在三层拐角处时,不小心碰了一下樯体,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楼梯上,大衣柜也重重地压在他身上,结果造成脑部严重脑震荡,左脚脚踝也粉碎性骨折。同时,大衣柜顺着楼梯滑下去,将跟在后面的另一位同事的腿碰伤了,花了500块钱的医疗费。

 

他的同事将他送到医院给垫付了3000元医药费并打电话告诉我后就走了。由于我父亲伤势严重,现在已经花了一万多了,我要求对方承担这些医药费。可他却说,我父亲摔伤完全是由于他自己不小心造成的,跟他没有关系,出于道义他已经为此垫付了3000块钱,再让他出钱没有道理。另外,腿被碰伤的那位同事也向我父亲要求赔偿他支付的医疗费,说是由于我父亲不小心才造成他腿部受伤的。这件事我也很为难,我也知道父亲摔伤并非他的同事故意造成的,但毕竟是因为他搬家造成的呀。请教律师,他的同事到底有没有义务支付我父亲和他的另一位同事为此支付的费用呢?如果可以的话,我可以就那些费用向他请求赔偿?谢谢!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从你所述情况看,你父亲在搬运衣柜时,行为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之情节,故你父亲与另一位受伤的同事的医疗费都应由你父亲的这位同事来承担,其所支付的3000元钱远不及实际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你可以就其余的医疗费仍有权求其支付。另外,另一位同事无权向你父亲要求支付那500医疗费,他应向接受搬家的这位同事主张赔偿责任。

 

至于你可以向你父亲的同事主张那些赔偿费用,这还得根据你父亲的伤势情况来看,如果造成残疾的,你可以向有关司法鉴定部门申请伤残鉴定,根据伤害的具体情况对照以下的规定来向其主张赔偿责任。

 

从《解释》的规定来看,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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