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抚恤补偿费能否作为死者的遗产继承吗?
本网讯 问:我的一位朋友有两个女儿,长女24岁,是一位银行职员;幼女16岁,还在上高中。去年6月6日,长女出嫁,却不幸在同年12月5日的一次特大交通事故中,在外出办公途中因公遇难。其后,长女的丈夫和娘家父母共得10年的抚恤补偿费和一个招工指标。经镇政府分配:抚恤补偿费两家平分,招工指标分配给男方。我认为这样分配不合法,长女之夫与娘家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娘家父母应继承2/3的补偿费;招工指标亦应当分配给幼女。现在我的同乡准备将此事诉诸法律,由法院给出公正的判决。不知此举当否?
答:你反映的事实并不构成遗产继承关系。遗产继承关系,是就被继承人所留生前的合法财产,因继承人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的一种社会关系。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死亡时的遗产主要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显而易见,所谓遗产,只能是被继承人生前享有所有权的合法财产。否则,他人所有的财产,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及其他被继人生前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都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对它们也都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抚恤补偿费不是遣产,所谓抚恤补偿,是国家或组织对因公受伤或致残的人员,或因公牺牲以及病故人员的家属,进行安慰并给予一定金钱的物质帮助。它反映的是国家或组织与被安慰一方的社会关系,体现了国家或组织奉行的人道主义精神。显然,它与因继承权的行使而发生的所有权转移的遗产继承关系,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抚恤补偿是分配给活人,活人不能继承活人的财产。所以,你的朋友对抚恤补偿的分配有异议,可以据实向分配抚恤补偿的机构申诉理由,争取得到合情合理的解决;但不宜以对继承遗产份额有争议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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