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以住宅标准补偿我被拆迁的商铺合理吗?
本网讯 问:您好!当地政府以旧城改造为名,四年前将我的闹市旺铺拆迁、我的商铺由解放前至拆迁时一直是经营商铺,(整间),但拆迁办否认,他们说以房屋所有产权证注名为准,我的所有产权证注名是“住宅”,我又何知?由解放前一直经营商业用途至拆迁,我原来是170多平方米,拆办准回迁不到十分之一,余以每平方米1500元补偿,协议书明确规定二年归还商铺 ,至今四年,不补偿、不重建。到当地政府投诉根本不给解决,我该怎么办?我今年已85岁,恳求法律顾问指条路我走!谢谢!
答:你的旺铺被拆迁,拆迁办以房产证上的房屋用途注明是住宅为由而主张你的房屋不是商业用房似乎是依法办事,但应该考虑五十多年来的实际情况和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并不是那么真实地反映了实际情况。比如按照你所说房屋解放前就是商铺为什么会登记为住宅?针对这种情况,你可以与拆迁办协商,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如果协商达不成结果,你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
协议书规定两年归还商铺,但至今四年没有归还或补偿。对此你可以要求拆迁办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果你们不能就此达成一致,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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