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单位名义借款供自己挥霍,其行为构成犯罪吗?
本网讯 问:某乡一邮政支局局长以单位用钱为名,向个人借款8万元,未入帐(单位其他人不知道),并在欠条上盖上支局的邮戳(不是公章),用以自己挥霍。请问如何定性?构成诈骗还是贪污呢?
答:他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贪污罪。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他借的钱未入帐,并在欠条上盖上支局的邮戳而非公章,所以当事人只系假用单位的名义贷款,而实际上该款项并未成为单位的财产,即不是公共财物,所以不构成贪污罪。 该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第一、采用虚构事实以单位名义进行借款欺骗被害人;第二|支局局长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以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为目的;第三、被害人因受其欺骗产生错误的认识将钱交与支局局长,造成财产损失;第四、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第五、本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综上,该支局局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可以定性为诈骗罪。(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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