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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小孩扔空瓶砸伤老人,无法分清责任咋赔?

2013-10-24 12:25来源:中国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问:律师您好,有个问题急需请帮助回答一下。七岁的小孩某甲与六岁的小孩某乙和某丙一同在楼顶玩耍,三人将楼顶上摆放的一堆空药瓶往远处投掷,比赛看谁扔得远。不料楼下一位七十岁的老太太正在树荫下乘凉,由于树叶遮挡,孩子们没看见她,有几个瓶子刚好扔到这棵树下,其中一个瓶子不偏不差打到了老太太的头上,老太太头破血流,被送到医院抢救,开支近千元。老太太的子女起诉到法院,要求三个孩子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某乙和某丙的父母说,扔瓶子的主意是某甲出的,我们家的孩子年龄小,我们孩子扔的瓶子不可能扔到那棵树那么远,所以应由某甲家来赔偿。

某甲的父母说,我们孩子说,他是最后一个扔的瓶子,他扔的瓶子都超过了那棵树了,所以老太太肯定不是被我们家的孩子打伤的,所以我们不应当赔偿。

三个孩子的家长还认为,老太太只可能是被一个瓶子打伤的,再说,孩子们又不是故意将其打伤的,因此就是追究过失责任,也只能是由扔了打伤老太太的那只瓶子的孩子父母来承担,让其他两个孩子的家长来承担责任有失公平。如果找不出那个加害人,他们就不赔。

答:首先无辜的受害者不应承担加害人过失致损的经济后果,三个孩子的监护人肯定要承担这位老太太为看病所支出的费用。

这三个孩子的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的行为,且对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

共同危险行为有下列特征:第一,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第二,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第三,这种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第四,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

而对于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我们国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从以上法律的规定并结合你叙述的情况,可以认定三个孩子的监护人对这起损害赔偿负有连带赔偿责任,除非他们能够证明自己的孩子的行为与老太太的受伤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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