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单发通知提高违约金,对员工有效吗?
本网讯 问:朋友现在工作于一研究所,刚进所的时候,和所里签定了一份合同(不是那种正式的劳动合同),由于刚工作,所以并未仔细参看合同就签了名字。合同上面写的是:合同期为五年,若是违约的话,将按照每年3000元的金额进行赔偿。新员工入所时,其人力资源部的领导曾对大家许诺,合同为五年,但第一年是试用期,在这一年内可以双向选择,不涉及违约金的问题。但是事实上,在试用期一年内,如果要离开,就必须缴违约金3000*4=12000元,否则,个人档案将成为问题。而现在的情况是,单位在未和任何员工商量的基础上,自己出了一个通知:将违约金提高到4000元/每年。
不知这种做法以及单位之前的做法是否违反相关的法律?对于个人可以有什么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劳动合同中约定离职违约金并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因此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按照劳动合同支付违约金。
如果要主张彼此之间约定了试用期,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从实践中看,人力资源部的领导关于“试用期”的口头许诺一般不会被劳动仲裁机构认可。
单位单方面将违约金提高到4000元,在员工不认可的情况下,这种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单位要求员工以4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员工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单位的做法错误并纠正。(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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