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清算组可否对违法违纪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本网讯 问: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四)款之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该条文中的用人单位包不包括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或者破产企业成立的破产清算组。如某企业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在前,该企业的某员工被人民法院宣判(有期刑)在后,该企业成立的破产清算组可否依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对该员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可否参加该企业的破产资金安置分配。
答:你咨询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下发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劳发[1998]16号)第五条规定:“依法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其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按照《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应当是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之后、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故企业破产宣告之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之前,该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50条明确了破产企业清算组的主要职责,但未明确规定清算组可以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 鉴于上述两点,建议你们处理此类案件时向有关主管部门请示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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