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可以强令音像经营单位到指定单位购买音
这是《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七条规定,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文化部在《关于贯彻实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2]4号)中也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条例》和文化部的有关法规文件,抓紧制定、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文件,清理和废止与《条例》和国家规定相违背的法规文件和管理制度。特别是要清理废除一些地方由行政管理部门指定进货区域、进货单位、进货数量的做法,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和地方封锁,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经济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凡是有以上做法的地区,要立即废除,纠正错误,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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