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面临的“老大难”
本网讯 社会法治观念的进步、人权意识的提升、民主法治的期盼提高、舆论监督手段的多样化等,这些都会对司法实践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但对于去年刚刚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而言,立法上的实质问题没有解决,刑辩律师面临的几个老大难问题可能仍然难以得到解决。
1.会见难。新刑诉法规定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的贿赂案件(五十万以上的就是特别重大贿赂案件)]需要经批准才能会见,这看上去比以往的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会见需要批准明确一些。在实践中,以往以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作为阻止律师会见的理由被广泛使用,而现在三类案件的范围也可能会被扩大使用,只要侦查机关想不让律师会见时,就说是三类案件,造成律师会见难。
2.阅卷难。阅卷时间没有保证。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规定由检察院的案件管理部门统一接待律师,于是律师就见不到承办人,一些案件不跑上几趟就约不上阅卷时间。规定三天阅卷,一个星期也无所谓,反正没有制约。阅卷方式上各地执行也不统一。根据刑诉法规定以及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律师可以通过复印、拍照等方式阅卷,但是实践中律师没有选择权,检察院想让律师怎么阅卷律师就得怎么阅卷。
3.调查取证难。在司法实践中,刑辩律师向检察院、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往往没有结果,检察院和法院有种种理由和借口来推托。明明有证据也调不来,写个说明了事,甚至连说明都不写。
4.法庭讯问难。从立法的角度看,不够重视被告人的当庭陈述,法官依旧习惯于依赖庭前被告人的供述定案。在代理很多刑事案件时我们都会体会到,被告人庭上怎么说作用有限,裁判更多的是看庭前那一张张记录下来的纸。一些法官往往不愿意在庭审中听被告人讲述案情,也不愿意让辩护人问来问去,认为耽误时间,所以法官会经常打断辩护人的发问、限制辩护人的发问。
5.法庭质证难。证据是定案的关键,然而我们的立法对于审查证据程序给予的关注太少,相关的规定也过于笼统原则。比如节选宣读证据,有时候一本一本节选、有时几本卷一并出示,大量减少出示证据也能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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