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商标法的商标与商号争议案件的法律分析
本网讯 1、案情介绍 原告为北京XX太奇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29日,从事MBA、MPA类考试培训,在全国拥有40多家分校,在国内培训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自2001年开始使用“太奇”商标,并于2002年7月提起商标注册的申请,2006年取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种类为第41类,注册号为3236053。原告自成立以来为“太奇”商标的推广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太奇”已在同行业内成为知名品牌。 被告为江西XX太奇公司,同样是从事MBA、MPA类考试培训,完全知晓“太奇”品牌在全国MBA、MPA培训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但依然注册了含有原告企业字号及商标的“江西太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对外宣称上突出使用“江西太奇”,招生简章、公司荣誉、名师等均直接引用原告信息,引人误认为是原告在江西的分校,在原告一再电话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且发送了律师函的情况下,被告依然我行我素。 被告的行为既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也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并对消费者作出虚假宣传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2、法律分析
二、被告自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企业对于商号要尽快进行商标的注册,并选择与本公司行业相关的类别。当已经注册商标遭遇侵权的时候,要积极主动取证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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