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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被的哥“遗弃”后发病死亡 出租车公司被判赔偿

2020-10-15 13:56来源:工人日报浏览:5794次手机版
  本报讯(记者杨明清 通讯员张嫱)乘客酒后乘坐出租车,半路被司机“遗弃”后突发疾病死亡,谁该为此负责?近日,青岛市西海岸新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该院审理的这起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法院判决出租车公司赔偿乘客死亡造成损失的30%。
  事发当日晚11点,出租车司机吴某在一家饭店门口接到醉酒乘客刘某。刘某因饮酒过量意识混乱,吴某多次询问目的地始终未得到明确答复,车驶一段距离后吴某要求刘某下车并支付车费,刘某表示无钱支付,吴某与刘某撕扯着将其强行拖下出租车,独自驾车离开。当晚12点,途经路人发现路边的刘某后拨打了110、120,派出所接警赶赴现场后,经120确认刘某已经死亡。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系死于急性心脏病,而吴某将刘某强行拖下车过程中的撕扯产生的激动情绪和剧烈活动可加重心脏负荷,是构成其心脏病发作的诱发因素。刘某的儿子将吴某及出租车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按照刘某死亡造成损失30%的比例赔偿。
  庭审过程中,吴某和出租车公司认为,吴某多次向刘某询问目的地,但刘某因醉酒无法说明,导致将其送达至目的地的主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外,刘某拒绝支付车费,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吴某解除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合法。解除运输合同后,刘某的死亡与吴某和出租车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生前搭乘该出租车公司所有的出租车,双方之间形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虽然在运输过程中,刘某一直未向吴某明确目的地,但是吴某明知刘某处于醉酒状态,应当预见到深夜将刘某强行拉拽下车导致刘某处于无人照管状态,可能会引起的法律后果。同时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分析,出租车公司在履行运输合同当中行为不当,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对刘某的儿子主张按刘某死亡造成损失的30%赔偿,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对于醉酒乘客,出租车司机面对“拉不拉,怎么拉”的问题。本案中,出租车司机在乘客上车后,发现其已经深度醉酒,此时双方已形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在运输过程中,出租车司机有义务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如果发现乘客在上车后有异常现象,更应该负有谨慎和注意的义务,必要时可紧急拨打110或120进行救助。此外,出租车公司也要对出租车司机加强职业规范化服务培训,在面对特殊情形时学会妥善处理,以最大善意保证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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