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文昌大桥“八·二〇”案宣判
□ 法制网记者 马艳 通讯员 覃柳苏 韦家勉 刘涧丽 1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被告人黄日朝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一案,并当庭宣判。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日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78456元。庭审由柳州市中院院长文秋德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国宁等出庭支持公诉。其中,公开审理被告人黄日朝涉嫌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涉及被害人隐私,对其涉嫌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进行不公开审理。对涉及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合并审理。被告人黄日朝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辩护人,法院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两名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日朝与女友赵某于3月协议分手,但仍怀恨在心,遂决意杀害赵某及其家人。8月20日7时许,黄日朝携带尖刀,驾驶所租越野车来到被害人赵某及其女儿李某租住处,趁李某出门上班之机,持刀闯入将二人杀害,并侮辱、故意毁坏两尸体。当日9时40分许,黄日朝驾车到鹿寨县赵某母亲邓某住处,强行闯入屋内,持刀将邓某及其外孙何某杀害,并毁坏两尸体面部。 当日11时许,黄日朝携刀驾车欲赶往另一地点继续行凶,车辆行至柳州市文昌桥时,因行驶受阻,驾车驶入非机动车道超车,长距离连续冲撞多辆电动车,直至其驾驶的车辆被电动车卡住无法行驶。黄日朝下车后,又持刀朝现场群众进行捅刺,致使3人死亡、11人受伤。经鉴定,伤者中重伤二级4人、轻伤一级4人、轻伤二级两人、轻微伤1人。之后,黄日朝步行至文昌桥底,持石块打砸过往车辆时,被执勤民警抓获。 庭审进行了近4个小时。休庭后,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法庭于当日16时30分恢复开庭后,当庭予以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日朝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黄日朝故意杀人致4人死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3人死亡、11人受伤,其犯罪手段极为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黄日朝侮辱、故意毁坏尸体,依法亦应惩处。黄日朝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黄日朝当庭表示不上诉。(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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