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两乘客拉扯公交车方向盘 一个被批捕 一个被判刑
2018-11-09 18:39来源:江西政法网浏览:1980次手机版
近段时间,江西新余、鹰潭两地各发生一起乘客拉扯公交车方向盘事件。近日,这两起事件均有了新进展。
新余男子拉扯公交车方向盘被批捕
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西新余市一老年乘客拉拽公交车方向盘案件,又有新进展了。2018年11月7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邓某某批准逮捕。
2018年11月02日上午,现年65岁的邓某某乘坐市内103路公交车想在白竹路天工颐园小区附近下车,由于道路正在维修,原双向四车道临时改为单向一车道通行。103路公交车无法按正常路线行驶及停靠站,只能按照道路临时规划在左侧车道借道行驶,公交车无法在原有公交站台位置停车而继续行驶。此时,邓某某以自己要下车为由要求司机李某某停车,司机李某某没有同意并向其解释不能停车的原因,邓某某为使公交车停下,两次拉拽公交车的方向盘,强行迫使李某某停车。为确保车辆人员安全,李某某及时制动停车并立即报警,确保了车辆内外无人员受伤,也无财产损失。行车记录仪显示事件发生时公交车的时速约为三十公里每小时。
鹰潭女子拉扯公交车方向盘被判刑
近日,江西鹰潭司机姚某驾驶公交车从贵溪市某乡开往贵溪市区时,李某在该乡公交站台上车。因为李某投币不足,姚某要求其补齐车票。李某心里不爽辱骂姚某,姚某回骂李某,李某于是用公交车上的卖票板击打正在开车的姚某头部,并拉扯公交车方向盘,致使公交车行驶不稳,左右摇晃。姚某将公交车紧急制停。之后,姚某将公交车开回贵溪城南汽车站,并打电话报警。
案发后,李某主动到警方投案,对姚某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姚某的谅解。
贵溪市人民法院认为,李某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李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对姚某进行了经济赔偿并获得了姚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之后,李某上诉至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恰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司乘互殴或均涉犯罪 乘客不应做冷漠看客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太金认为, 乘客与司机发生口角甚至互殴,不论“输赢”,双方或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乘客因坐过站或其他琐事与公交司机争执甚至‘武斗’,轻则行政拘留,重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刘太金表示,动手的司机,如造成严重后果,会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动手的乘客,同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司机的伤情达到轻伤,还将构成故意伤害罪。
刘太金建议,一方面要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同时,司机也应加强职业素养,真正把安全驾驶放在第一位。在发生此类事件时,为了确保车辆安全驾驶,车上乘客也应该第一时间挺身而出,不做冷漠看客。
普法时间
抢夺正在行驶中车辆的方向盘,不仅严重威胁驾乘人员安全,还极易危及到马路上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犯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实行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需入罪。具体后果只是入罪后作为量刑的依据。#p#分页标题#e#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合新余渝水检察微信公众号)(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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