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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虽好,法律不能“作保”

2021-05-21 15:22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博士后出站的白女士手中持有家属进京落户指标,为此,她和丈夫胡先生签订了一份“落户协议”,约定帮丈夫落户,如双方离婚,丈夫要补偿妻子1000万元。后二人婚姻走到尽头,白女士依据协议起诉。近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但该协议被认定无效(5月19日上游新闻消息)。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是民法典的明确要求吗?白纸黑字的协议书摆在这儿,为什么得不到支持?
  产生这样的疑问,可能不是因为对具体法条的误读,而是对民法典的整体认识存在偏差。我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婚姻属于身份关系,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协议所涉问题有相关规定,就不能适用“合同编”。所以说,这1000万元的赔偿约定,不能套用合同编中的“违约金罚则”。
  为什么“婚姻家庭编”不能支持这份赔偿约定,这公道吗?
  这就涉及民法典的“所以然”问题了。我们知道,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物权、债权等),也有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民法典对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调整方法与价值选择是不同的。具体到婚姻关系来说,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上述三项原则中,婚姻自由居首,这是婚姻家庭编的基本价值选择:人身关系只能以“人”而不能以“物”为中心,婚姻应当以感情而不能以物质为基础。因此,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能对结婚、离婚的权利进行约束。就拿本案来说,如果确认这1000万元的违约金有效,必然制约另一方的离婚自由;退一步讲,就算对方因此而“不愿离婚”,也不是出于本意,那么法律所维系的,就不再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而只是一个靠物质维系的空壳了。
  法律难道不应当尽力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吗?
  是的,我国法律为此设置了很多具体制度,如“先调和后调离”的调解程序、离婚冷静期制度等,但这些都以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为前提;同时,法律也要谨守自己的调整边界。正如本案法官所说,“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好,如果一方不愿履行,法律也不应强迫。
  近年来,夫妻间签订类似“忠诚协议”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个案例也告诉我们,法律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利,但保证不了每个人的生活幸福。这是因为,现代法律规范是条分缕析日益细化的,而幸福生活是一种整体的状态或者感觉;法律提供的是一种合理的外在框架,而把充分的选择机会留给了每个人。一句话,追求幸福生活与美满婚姻,还是要靠每个人自己去选择、去把握,用自己的努力把法律提供的“空格”填好,创造出属于自己的幸福。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的当事人都有着较高学历。随着当代学科的高度分化,高学历往往意味着在占有资源、获取财富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但并不能代表综合素养、生活能力方面也具有优势。这两种优势可以互补,但终究不能代换。面对婚姻和家庭,除了努力创造财富,更需用心用情去滋养。试图以物质制约一劳永逸地换取生活幸福、婚姻美满,现实中往往是行不通的。
  这也提醒我们,校园内的通识教育需要切实加强,普法工作也需逐步深入到理念的层面。(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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