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至3月检察机关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1285人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2021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1285人,同比上升2倍。其中,长江流域14个省(市)检察机关起诉935人,占总人数的72.76%,同比上升3.5倍。 司法办案中,检察机关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注重该严则严,依法惩治情节严重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发挥震慑作用;又注重当宽则宽,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等依法不批捕、不起诉,同时通过举行公开听证、公开宣告等形式,办理一案,警示、教育社会面,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以实际行动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 一、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特点及趋势 一是长江中下游地区检察机关起诉该类犯罪较多。一季度长江中下游9省(市)检察机关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692人,占74.01%。其中,江苏、安徽、湖北、湖南4省起诉该类犯罪485人,占9省(市)起诉人数的70.09%。受地理位置等因素影响,长江中下游地区渔业资源较为丰富,特别是被称为“四大家鱼”的青鱼、草鱼、鲢鱼、鳙鱼,是长江中下游和沿江湖泊里的重要渔业资源。且由于野生鱼市场需求量大,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实施非法捕捞行为,造成长江渔业资源受损。 二是诉前适用非羁押措施的轻微案件占比较大。一季度长江流域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中,诉前采取非羁押措施的占44.6%,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的占21%。一方面,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开展后,检察机关坚持从严惩治、“打早打小”,部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涉案渔获物数量较少、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小,无羁押必要性;另一方面,考虑到一些网捕垂钓爱好者对长江“禁捕”重要性认识不足,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禁用工具、方法”的法律规定了解不全面,检察机关依法充分考虑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坚持少捕慎诉,对自愿认罪认罚、修复渔业资源且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同时,对因犯罪情节较轻依法不捕、不诉的,建议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防止“一放了之”。 三是一些犯罪中出现产供销犯罪利益联合体。一些犯罪分子在捕捞水产品后,将渔获物贩卖到市场、餐馆,形成“捕捞-收购-运输-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利益链条。如,在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等1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吴某某等10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在禁渔期或在洞庭湖新墙河水域等禁渔区,多次采取电击等国家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非法获利人民币13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明知张某某等人的渔获物系其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仍予以收购后加价贩卖给被告人蒋某等人。蒋某等人收购后运输至重庆贩卖营利。检察机关实施全链条打击,坚决斩断非法捕捞地下产业链,推动形成“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良好氛围。 二、充分运用检察职能,守护长江渔业资源 针对该类犯罪的特点和趋势,检察机关既依法惩治非法捕捞行为,又促进综合运用刑事、行政、经济手段推动社会治理。 一是强化顶层设计,统一执法司法尺度。最高检先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刑事检察工作座谈会纪要》《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制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打击标准,统一执法司法尺度。此外,最高检还通过发布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社会。 二是突出打击重点,坚持打击与恢复并重司法理念。各地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使用“电、毒、炸”手段或“绝户网”等对渔业资源危害较大的非法捕捞行为,以及具有组织性、集团化和黑恶势力性质的非法捕捞行为,重点惩治“捕捞-收购-运输-销售”地下产业链条及其组织者、主要实施者。同时,更加注重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一手抓打击、一手抓修复”,对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非法捕捞行为人,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金、责令承担生态修复费用等多种措施进行经济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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