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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直播“打赏”乱象,还差什么?

2021-05-18 17:12来源: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打赏”,古时指身份尊贵的人给低层、下属的赏赐,在新兴的网络直播行业,观看者给主播刷“礼物”也被称作“打赏”。按说“打赏”就是图个乐,没想到在互联网的加持下,直播经济如火如荼,网络主播更是把获取“打赏”视作一夜暴富的机会。
  近日,一篇讲述主播短时间获得千万元“打赏”的文章在网络热传,作者称自己几年来共直播600多场,累计获得虚拟礼物折合人民币达3000万元。央视记者调查发现,一些网络主播和平台使用虚假手段骗取“打赏”,有些网络主播还通过低俗的言语和肢体动作,诱惑不知情的网民大额“打赏”。在网络平台上,标价最高礼物的是66666抖币的“至尊礼炮”,折合人民币9523元。
  在激情“打赏”、巨额“打赏”等乱象中,最让人担心的是未成年人也参与其中。媒体曾经报道过,浙江9岁女童“打赏”主播10天刷掉18万元,河南焦作10岁女童1小时“打赏”主播万余元,13岁男童沉迷于看游戏直播给主播“打赏”上万元,16岁少年3个月内“打赏”女主播158万元,等等。
  孩子们一掷千金的“打赏”举动,令人咋舌。相对于被“熊孩子”刷掉钱财的父母,这种畸形“打赏”在整个社会尤其在未成年人当中营造的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价值取向,对孩子造成的影响更难以弥补。
  这种行业乱象必须遏制,绝不允许想赏多少就赏多少!2020年6月5日,国家网信办、全国“扫黄打非”办就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八部门,启动了为期半年的网络直播行业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行动。
  2020年11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对“打赏”行为作出明确规范。规定“打赏”必须实名制,未成年用户不能“打赏”;“打赏”金额有限制,超额“打赏”将暂停“打赏”功能;主播出现违法行为的,平台应将“打赏”返还用户;禁止暗示、诱惑或鼓励用户大额“打赏”,禁止引诱未成年用户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
  2021年2月9日,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网络直播平台要对单个虚拟消费品、单次“打赏”额度合理设置上限;建立直播账号分类分级规范管理制度。
  此外,今年6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一张张法网铺开,网络直播行业得到有效治理和规范管理。然而,一些中小型直播平台依然乱象频出。尽管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网络直播乱象仍暴露出治理手段不足——
  首先,直播、游戏平台监管不力。一些网络直播平台虽上线了“青少年模式”,但有的只要输入密码,该模式即可轻松解除,可见直播公司没有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规避此类风险;
  其次,监护人监管缺位。“熊孩子”能够盗刷父母的钱去“打赏”,说明家长在监管和引导教育方面失职;
  再次,社交平台宣传乏力。有关未成年人网络“打赏”的消息,目前主要来自新闻报道,在宣传、制止未成年人“打赏”方面,社交平台普遍乏力,缺乏警示。
  最后,治理直播“打赏”乱象,差的是监管力度。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建议检察机关进一步细化司法保护措施,及时发布典型案例震慑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发挥监管作用,加大监管力度,有效治理“打赏”乱象。(谢文英) (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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