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 民法典这样确定赔偿责任
张律师: 春节后,我父亲搭同乡的便车外出务工,路上司机超速30%行驶,与其他车辆追尾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我父亲重伤瘫痪。经交警部门认定,我父亲乘坐的车辆承担全部责任。请问我们是否有权向司机主张赔偿责任? 山东读者 王先生 王先生:您好!关于您父亲搭乘同乡的便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身体伤害,能否向司机主张赔偿责任的问题,《民法典》新确立的好意同乘规则可以回答您的问题。 ■ 何谓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指非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基于亲情或者友情在上下班、出游途中无偿搭载自己的亲朋好友、邻居同事的情形,生活中老百姓称之为“搭便车”。好意同乘可以缓解交通压力、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节约资源等。但是,在《民法典》颁布施行前,中国法律对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裁判结果不一,引发了较大争议。 《民法典》对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作出了专门规定,既符合社会伦理价值观,又鼓励他人助人为乐,保护了民事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提供了解决民事纠纷的可行性规则。 ■ 好意同乘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就是《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规则的具体规定。 ■ 好意同乘规则的理解适用 第一,在好意同乘规则下,应当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 一方面,非营运机动车使用人让搭乘人无偿搭乘机动车,通常是出于好意,为他人提供帮助,互帮互助行为,应当积极倡导。因此如果不减轻被搭乘人的责任,就会抑制好意同乘行为发生,有违善良风俗和公平原则。另一方面,好意同乘交通事故中,搭乘人受损害的同时,驾驶人一般也可能受到严重损害。再要求驾驶人对无偿搭乘人尽到严格的注意义务,全面赔偿无偿搭乘人的损失,过于苛刻,不利于鼓励人与人彼此间的互助,在亲戚、朋友、同事间想无偿搭乘也将变得困难,造成社会的冷漠,人情淡薄、世态炎凉。凡此种种皆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也不符合公序良俗。 第二,在好意同乘规则下,只能减轻但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自甘冒险,机动车驾驶人对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不因为无偿而完全免除,只是不同于无偿客运合同或者无偿委托合同中的注意义务。好意同乘中,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应明确区分,好意同乘不同于网络顺风车,网络顺风车的合乘者分摊部分合乘出行成本,属于共享出行方式,是有偿的、营运性的。因此,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不可以完全免除,以便在鼓励人际友善利他与承担法律责任方面寻求平衡。 第三,在好意同乘规则下,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并不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比如,机动车驾驶人因逆行、闯红灯、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机动车驾驶人有重大过失,不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典》设立好意同乘规则,通过减轻机动车驾驶人赔偿责任,鼓励人们友善利他的同时,也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在无偿搭载他人时,同样也要提高安全驾驶意识,认真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 根据该法律条文规定,您父亲的同乡作为驾驶人,在无偿搭载您父亲过程中超速30%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您父亲可以向其主张赔偿责任。 |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 上一篇:中国修改教育法 完善冒名顶替入学行为法律责任
-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阅读:
- 维护军人荣誉! 我国立法拟明确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荣誉 04-27
- 40个首次|首次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书 09-25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婚前父母帮买房的出资属于个人财产 12-30
- 天津华平顺船务有限公司诉连云港恒荣船务有限公司租船合同纠纷一 07-30
- 如何书写行政复议申请书? 07-30
- 劳动合同法的性质 11-04
- 广东修法:禁食所有人工繁育饲养陆生野生动物 04-01
- 官方要求严打中药材制售假行为 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10-16
- 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涉及户口管理有关 11-16
- 最高法报告人民陪审员决定执行和陪审员工作 10-30
资讯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