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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2)

2021-05-08 14:33来源:法治日报浏览:手机版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多次走访,了解到王某某一家生活困难,低保补助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村民反映,王某某经常酒后对毛某某实施家暴,还多次殴打亲友、邻居,认为毛某某的行为是反抗家暴,希望对其从轻处理。
  检察机关认为,毛某某面对现实、紧迫的人身危险取刀反击,属于正当防卫,虽事先准备刀具,但不影响防卫性质。王某某徒手殴打,实施的是一般暴力行为,虽声称要拿菜刀砍毛某某,但在尚未使用可能危及生命或可能造成重伤的工具或高强度手段时,毛某某用刀砍王某某,其防卫手段及损害后果与不法侵害明显失衡,属于防卫过当。
  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毛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同时,检察机关为王某某一家申请司法救助,并与村委会沟通,由村委会监督司法救助款的使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对二人进行动态跟踪教育,经回访,王某某未再对毛某某实施家暴。
  在杨某某故意伤害案中,丈夫朱某某多次殴打杨某某,杨某某也多次提出离婚并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撤诉。
  2019年1月的一天,因怀疑朱某某给其他女性发暧昧短信,二人在家中再次发生争执,杨某某用菜刀将朱某某左手手指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8月,朱某某报案,公安机关对杨某某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随后将杨某某逮捕。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考虑到家暴因素牵涉其中,且二人婚姻关系紧张,为依法妥善处理本案,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在朱某某、杨某某和二人的女儿在场下对拟不起诉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双方均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并妥善处理婚姻问题。
  检察机关根据办案中反映出的朱某某家暴行为,对朱某某进行训诫,朱某某表示愿意积极改善家庭关系。
  因虐待引发故意杀人案
  这6起案例中,有1起因虐待引发的故意杀人案。
  傅某明酗酒后经常打骂家人,社区民警、村干部曾多次前往劝解。
  一天晚上,傅某明在家中酗酒,与其妻武某某、其女傅某某发生争吵,并欲打傅某某,被其女婿陈某某挡下。傅某明到厨房拿起菜刀欲砍傅某某,陈某某在阻拦过程中被傅某明划伤手臂。傅某某、陈某某、武某某合力将傅某明按倒将刀夺下。武某某捡起半截扁担击打傅某明头部,致傅某明昏倒。
  傅某明清醒后往屋外逃跑,并大声呼救。武某某担心日后被继续施暴,遂提议将傅某明抓住打死。傅某某与陈某某一同追出,将傅某明按倒,武某某从家里拿出尼龙绳套在傅某明脖子上,勒颈后松开,见傅某明未断气,要求陈某某、傅某某帮忙拉绳直至傅某明断气。武某某让傅某某报警,3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傅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从犯情节,且处于哺乳期,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建议公安机关对其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同时,联系法律援助机构为3名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保障辩护权。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是典型的家暴被害人因不堪忍受家暴杀死施暴者的刑事案件,傅某明有重大过错,结合3名被告人的自首、从犯、未成年等量刑情节,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后,对3人提出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还积极协同各方力量,妥善解决被告人服刑期间家庭问题。利用专业力量对未成年被告人傅某某及妹妹进行心理辅导,修复突发暴力事件造成的心理创伤。发放司法救助金,联系镇村将其列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联系一位志愿者,为他们提供长期物质帮助,联系教育部门解决幼儿异地就学问题。
  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武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处傅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记者 周斌)(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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