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天被骗810万元,钱款流入5名“洗钱工具人”账户(2)
“工具人”并不无辜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存在反复,在案件侦查阶段,覃某等人都曾承认知道涉案钱款来源有问题:“该炒币网站本身有防止洗钱的机制,购买虚拟货币时要求提供两级至三级的转账流水,因此我们会通过将银行卡绑定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将钱款多转几次,来规避反洗钱机制。” 但在后续的笔录中,他们全部翻供,在审查逮捕阶段,5名犯罪嫌疑人均否认自己主观明知涉案钱款是犯罪所得。 他们真的只是毫不知情的“工具人”吗?办案检察官仔细审查了证据材料,发现覃某等人用于犯罪的银行账户在他人钱款汇入后,均有被止付或者冻结的情况。 除此之外,办案检察官还仔细查看了每一笔转账流水,发现这些钱款基本都是在凌晨3点后进账,覃某等人也常常在凌晨开始操作,明显不符合正常的交易规律。诸如此类,犯罪嫌疑人在交易过程表现出种种不符合常理的行为,都能证明他们在主观上明知他人打入账户的钱款来源有问题,但为获利仍提供账户收取钱款,并通过买卖虚拟货币的方式将钱款转移至他人指定账户中。 再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办案检察官通过证据开示一步步击溃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最终在办案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5名犯罪嫌疑人签下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办案检察官认为,覃某、韦某、魏某、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转移,数额超过5000元的立案标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韦某秋明知弟弟借用自己的银行账号、网银密码、手机号等信息用于网络犯罪,仍前往银行开卡,并将银行账户、密码、手机号等交给弟弟使用,虽未直接参与虚拟货币洗钱行为,但其为犯罪提供了帮助,涉案金额达25万元,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近年来,虚拟货币交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转移赃款的新手法,类似案件频频发生。近期,普陀区检察院办理通过买卖虚拟货币实施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6件22人。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虚拟货币点对点分散交易,资金难以追根溯源。通常,上游犯罪为隐匿资金源流,在银行账户与第三方支付账户间多级跳转,以增加资金监管壁垒。而开立虚拟货币交易账户十分便捷,行为人仅需在虚拟货币交易网站或App客户端进行注册并绑定银行卡、手机号,犯罪工具也仅限手机、电脑即可。 对此,检察官提醒,电信诈骗犯罪呈现出跨境化、集团化、职业化的趋势,给打击犯罪带来取证难、定性难、抓捕难、追赃难等问题。在电信诈骗犯罪的下游,对犯罪所得进行转移的帮助行为的严厉惩治,成为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一个突破口。如明知钱来路不正,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通过买卖虚拟货币等手段帮人转移赃款,则会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触犯刑法。(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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