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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纸面服刑"难题 规范暂予监外执行活动(2)

2021-04-27 15:06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二是主动履职实现“应保尽保”。“纸面服刑”案等违规违法情况发生后,对涉嫌违规违法的相关干警追究了相应的责任,在政法队伍中引起较大震动,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心存顾虑,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另外,有的家属不愿或无力承担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后的治疗费用,不愿承担保证人义务;还有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基于社会危险性、监管条件等方面的考虑,出具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比例降低。有的地方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后,监狱管理机关超期限审批,有的案件审批时间长达几个月。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要落实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保障罪犯合法权益,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而没有依法提请的、监狱管理机关超期办案的情况,要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29条规定,提出纠正意见。
  三是总结规律促进解决争议问题。由于有关规定对“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等具体诊断、判断标准规定不够明确,而司法医学诊断书只“诊”不“断”,造成认识有分歧、适用有障碍。制度层面的完善需要一个充分论证的过程,也需要实践检验的支撑。因此,在实质性审查中,应当对类案情形进行归纳总结,注意形成规律性的认识,如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情况,有的地方探索使用病危通知书等予以佐证;个别罪犯因经济负担不愿被暂予监外执行,有的刑罚执行机关主动协调当地救助机关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对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的认识,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对于轮奸、团伙抢劫等案件,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对于一些无法提出保证人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可以探索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原所在单位或者社区矫正机构推荐保证人。
  四是深入推进公开听证制度化。公开听证为解决暂予监外执行活动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听证会,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有利于打破公众对于暂予监外执行“暗箱操作”的质疑,有利于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有利于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在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公开听证,提高实质性审查水平和能力,最终实现暂予监外执行的制度初衷。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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