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 | 严查干股背后权钱交易(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收受干股,无论如何“包装”,终将难逃党纪国法的严惩。对收受干股腐败行为必须抓早抓小,坚决消除权力寻租空间。(李云舒)(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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