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问诊:隐私泄露难防,维权标准待定(2)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9年以来,法院终审宣判在微信端冒充医学专家卖假药、销售“医疗服务”且被定性为诈骗罪的案件共22件,其中涉及“假医生”328人,至少涉及受害人2.9万,被骗走的钱财高达1.9亿元。网络医疗平台是否值得信任,是否会通过夸大患者病情、推荐高价药品的形式获利等,值得探讨。 维权案例凤毛麟角,保护隐私须合力 “患者隐私权是指患者拥有保护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雨琦说,《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9项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雨琦表示,尽管我国现行的《民法典》《执业医师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对患者的隐私权都有所涉及,但并无专门系统性的法律法规,且内容也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不过国家相关部门和相关机构已经意识到该问题的重要性。 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要研究制定健康医疗大数据确权、开放、流通、交易和产权保护的法规,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建立完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制度。 据统计,2020年,互联网医疗领域共出台56条政策,国务院办公厅两次发文提到互联网诊疗,并将其界定为消费新业态,要求进一步放宽互联网诊疗范围,大力推进新业态,完善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代表建议,应加强访问者的权限控制和访问后的行为追溯,对访问行为实行实时监控,并研究制定医疗数据安全相关条例。 目前,作为一种消费新业态,互联网医疗的患者隐私权保护维权案例还属凤毛麟角,主要原因在于患者可能并不知道个人信息已被泄露或泄露后应参照什么样的标准进行维权。 今年1月,陕西白水县医院工作人员楚某某,将同办公室工作人员发给自己的病历资料照片通过微信发于家庭群,致使该病例照片在微信等社交平台中被大量转发传播后,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9日并处500元罚款处罚。该案例或可作为互联网医疗数据泄露的一例。 王雨琦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专门的、内容全面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将患者隐私权保护落到实处。同时,在互联网医院建设方面,也应提高平台软硬件技术水平,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患者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形成保护隐私数据的合力。(记者 柳姗姗)(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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