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检察机关联动、多部门协作救护涉案海龟(3)
“通过办案不仅打击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行为,还救护涉案海龟,唤醒了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检察机关立了大功。”在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刘新中看来,大家是奔着保护野生动物这个共同目标去的,司法办案部门扣押的海龟移交职能部门,再到专业基地养护,需要各部门之间协作接力。 办案过程中,各地寄养的海龟分批次运往海南,2020年8月,对第一批29只涉案海龟进行放归;2021年1月,因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海南省海龟救护保育中心容量有限,对具有野外生存条件的20只涉案海龟也进行了放归。目前,这些放归的海龟状况良好。本次为第二批放归,共160只。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副教授杜宇告诉记者,本次放流活动所在地南海西沙群岛,是我国境内绿海龟最大的产卵地,适宜绿海龟生存。 海洋生态损害公益诉讼,提出高额赔偿金诉求 2020年9月21日,徐州铁检院对该案海口某水产品有限公司、欧某等9人3个单位非法交易海龟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审查查明,2009年至2019年间,海口某水产品有限公司、欧某等9人3个单位,在明知海龟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况下,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在海南省海口市、文昌市等地多次非法收购绿海龟、玳瑁、蠵龟(红海龟)等600余只海龟,通过航空运输等形式,出售到全国13个省份30个城市的20余个海洋馆和70余名个人,造成海洋生态损害赔偿金共计4000余万元。 在确定海龟价值时,由于《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对于海龟生长发育阶段系数未予明确,在全国属于空白。办案组聘请专家综合海龟研究文献,首创了海龟发育系数计算方法,根据海龟发育阶段系数变化规律将海龟生长发育分成六个阶段,确定了幼体海龟价值。 在确定海洋生态损害时,办案组与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专家经过研究,从海底生态环境损害、沉子纲刮海底时的飘荡泥沙对水体生态损害、捕捞过程中生物挣脱逃逸导致的伤害、捕捞直接导致的生物死亡以及捕捞后食物链缺口或损伤所带来的综合负面效应等五方面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累计,同时兼顾生态损害赔偿中的定性部分和定量部分,确定生态损害赔偿4000余万元。 据了解,该案是全国涉案海龟数量最大、涉案范围最广、损害赔偿金数额最高的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江苏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周合星表示,接下来会继续做好生态赔偿和放归工作,视情制发检察建议。 案件还没结束,还有近一半海龟没有回家。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还在进行,各个部门依然在积极救护,海龟回家的路将会更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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