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风险调控方式对“假结婚”进行规制(2)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没有对“假结婚”行为作出规定,这是否像一些观点认为的那样,导致“假结婚”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 罗师:其实,在起草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过程中,立法机关曾专门就此问题组织专家学者进行了讨论和研究。关于“假结婚”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婚姻效力的问题上,即要不要由法律来否定“假结婚”所缔结婚姻的有效性。在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和对比不同方案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之后,立法机关最终决定不予否定。 立法机关的主要理由有这么几个。首先,婚姻效力关系到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对影响婚姻效力的事由应严格限制,这一点须区别于合同交易等其他民事行为。而且婚姻效力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若要改变,则包括配偶身份权益、财产权益和善意保护在内的诸多规则都要进行调整,立法成本高昂,而其效果并不一定很好。 其次,在结婚问题上,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既然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就说明他们对结婚是自主自愿的,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也无法去审查他们的内心真实意思。实际上,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者的动机和意图进行审查,并不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要求,反而会为公权力介入私领域提供方便。 再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不否定“假结婚”的婚姻效力并非是对“假结婚”的纵容,恰恰相反,是以一种“风险调控”的方式进行有效规制。“假结婚”者希望在目的达成之后迅速脱离婚姻,若法律规定“假结婚”的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则正中其下怀,因为他们连办理离婚的麻烦都可免去,更不必处理复杂的人身和财产问题。长此以往,反而会助长“假结婚”者的气焰。而法律将“假结婚”的婚姻认定为有效,“假结婚”者可能随时要面临对方要求“依法”履行夫妻权利义务的要求,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风险。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的“离婚冷静期”、家庭劳务补偿等规定也大大增加了“假结婚”行为的成本,压缩了其获利空间,对“假结婚”者形成了强大的威慑。 记者: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假结婚”问题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呢?毕竟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 罗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假结婚”问题的态度,体现出立法机关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审慎和包容,既不贸然改变,也绝不置之不理,而是采取了最具操作性和实用性的处理方案,同时也避免了整个民事行为制度体系出现较大的变动。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认可“假结婚”的婚姻效力并不等于对其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和默许,对这些行为应坚决予以打击惩处。反过来,“假结婚”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应影响婚姻的效力,当事人仍需要依法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婚姻和婚姻制度的严肃性,体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记者 陈磊)(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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