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劣迹艺人”升格:对其作品或限制播放
对违法违规艺人的行业惩处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提到,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给予必要的限制。这意味着,对违法艺人作品的限制,在行业规范上将有法律依据。 事实上,在法律作出规范之前,对于违法违规艺人的行业限制,业内已有动作。2020年12月,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电视界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成立,目的在于建立健全演艺人员联合评议惩戒机制,共同研制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在本月初(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不仅列举了15条演艺人员禁止性条款,还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这次法律的加持,不仅提升了监管的规格,对于惩戒措施的落地执行也将更加有力。 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征求意见稿》中限制播放的作品,前提是参与的演艺人员是违法违规,并不包含在道德层面有缺失者。笔者认为,这除了遵从法律是最低层面的要求外,背后也是对影视作品的一种保护。今年全国两会上,一直关注“劣迹艺人”惩戒的全国人大代表、编剧赵冬苓在接受采访时提到,制片方不是警察也不是侦探,更不能干涉他人的私生活,娱乐公众人物一旦被曝出有私德问题,作品会被抵制停播,对相关制片方造成巨大的影响,建议分等级惩戒“劣迹艺人”。《征求意见稿》或许也考虑到了代表关注的行业问题,涉及艺人私德的问题,相关作品并未纳入限制播放范围。 不过,《征求意见稿》还有多处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受违法艺人波及的作品,被要求“给予必要的限制”,是一段时期内不允许这些节目的播放,还是永久下架?如果是一段时期,这个时间如何界定?作品摄制和播映有一定的时间差,对于演艺人员违法之前参与的节目,是否也要限制播出?因为主创人员违法节目禁播,有没有补救办法或追偿措施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制定明确的标准。 目前,《征求意见稿》正在向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将自己的意见表达出来,行业协会要积极给出专业的看法,这也有利于行业规定的落实。而有关部门要借此机会,广泛听取行业内部和公众的声音,将规定进一步细化,推动立法进程。(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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