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对发布虚假广告企业实施联合惩戒(2)
这个视频合集被网友戏称为“神医宇宙”。“神医宇宙”的背后是一个统一的脚本,一套惯用的话术。专业、严肃的医学问题被一套简陋的话术所包装,而那些看起来德高望重的“神医”,很可能只是照着剧本表演的演员。 涉嫌虚假宣传的远不止这些“神医”,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的官网上,《法治日报》记者查询到了大量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例,其中包括: 山东天辰纳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当事人为促进产品销售,在其销售的抑菌喷剂外包装上谎称取得专利,并标注已经终止的专利。 山东曲氏祖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当事人通过其产品手提袋包装发布含有“祛斑、祛疤、祛痘”等内容的化妆品广告。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宣称的“祛斑、祛疤、祛痘”的功效,有关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 咸宁市安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当事人通过营销大厅内灯箱广告发布含有“凭购房合同入读咸宁市温泉中学、实验小学”等内容,而根据咸宁市教育局划分的学校划片招生范围,当事人楼盘并不在上述学校2020年招生片区划定范围内,构成发布虚假广告。 广告底线在于合法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关于广告尺度的问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晓峰认为,广告的尺度应该坚持三个原则:一是真实且不违法,广告法对于广告行为的禁止领域作了明确规定,所有的广告行为皆应当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最低目标;二是不违背公序良俗;三是努力符合广告法第四条规定的倡导性要求,即广告应当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并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介绍了信息网络时代的广告监管所面临的新问题:“信息网络时代,信息发布和传播的成本非常低、效率非常高、受众范围非常广,因此人人都能成为自媒体,人人都可以发布广告。但是网络法基本上还是以传统时代背景为基础,对广告内容的发布审核进行监管,无法适应新的时代背景。” 谈及广告乱象的问题,朱晓峰建议,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首先是强化协同,加强协调联动。广告乱象的治理涉及多个部门,应建立部门间沟通渠道,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和综合利用,推动广告监管数据交换,建立健全监管信息反馈处理机制和监管执法联动机制。 其次是强化信用监管,推动协同共治,建立部门间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对发布虚假广告等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最后是强化创新,提高监管效能。在数字时代应有效利用数字技术,加强与企业、行业协会、媒体、互联网平台等的信息协作,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进社会共治。全面落实《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的要求,坚持依法监管、简约监管、审慎监管、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协同监管原则,提升广告市场监管效能,同时推动“互联网+监管”,充分运用各地广告监管大数据,提升监管效能,加强预警研判、指挥调度、协同监管。 “执法机关要转变观念,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在线、实时监管。同时,还可以通过建立举报奖励机制,调动广大社会公众参与举报违法行为。此外,应依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刘德良说。(记者 韩丹东 实习生 王奇) (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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