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隐匿财产型集资诈骗罪需注意三个问题(2)
自洗钱行为入罪后,非法集资的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还要单独构成洗钱犯罪。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程度更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罪处罚可能导致罪刑不相适应,需要通过上述解释和把握进行相对更重的处理。 (作者单位分别为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 上一篇:广西检察机关对覃裕旺决定逮捕
-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阅读:
- 痛心,又见虐童事件!检察官:从业禁止! 01-27
- 安徽:审查起诉凤阳县政协原副主席史成龙涉嫌贪污受贿案 10-29
- 31封环保督察意见发出后 高层问责开始出现 01-15
- 国土部:住房供地,政府将不再垄断 01-16
- 青岛民警别立福勇斗歹徒牺牲 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 01-25
- 甘肃:下基层集中走访人大代表 聆听来自最基层的声音 01-29
- “杀妻藏尸”案公诉人:庭审多次交锋,用事实揭露泯灭人性的犯 10-14
- 文化"走出去"盗版难题怎么破?阎晓宏委员: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 03-10
-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一案落锤 旧案为何适用新法? 01-20
- "流量陷阱"频遭网民吐槽 限制性条款还需醒目 06-21
资讯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