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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2)

2021-03-16 14:48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三是对民生热点问题,抓点带面,推动系统整治行业内共性问题。如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有效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对现制现售水经营的个案监管职责,并推动开展全市范围内的饮用水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促进实现卫健、住建、水务等部门对现制现售水行业进行联合监管和专项整治,保障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浙江省松阳县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网络销售及线下食品安全监管漏洞等问题,及时对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建立起食品安全领域“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行政执法”联动配合协作机制,推动形成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合力。
  四是探索推进食品药品领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此次发布了3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江苏省常州市、浙江省松阳县和贵州省遵义市检察院对欺诈销售、保健品虚假宣传,生产销售非法添加盐酸西布曲明等禁用成分减肥产品,生产销售使用明矾等非法食品添加剂的溶液浸泡湿米粉等违法行为,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安徽省滁州市检察机关支持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对欺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违法行为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通过让违法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有效震慑和警示了潜在的制假售假违法者。
  五是检察机关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积极协作配合,形成保护消费者权益合力。安徽省滁州市检察机关支持消保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对于假冒注册商标侵害消费者权益这类不属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的案件,检察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督促省消保委积极行使公益诉权,并通过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持省消保委依法参与诉讼,保证了庭审效果,有效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加强执法和司法力量协同配合
  记者: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与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的关系如何?请简要介绍与食品药品相关部门的协作情况。
  徐全兵: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总体形势不断好转,但仍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司法力量的协同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各级检察机关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立足法律监督本职,注重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次发布的4件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无论是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接续协调促进落实,推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积极整改,还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行政机关履行判决全面依法履行职责,最终都是通过行政机关的尽责履职实现维护公益的目的,均达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社会面的良好效果。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发挥着公共利益保护的兜底性作用,注重以支持起诉等方式加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协作配合,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0年7月,最高检与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行政监管部门进行了充分的协商沟通,达成了广泛的共识,会签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针对公益诉讼和执法司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从线索移送、立案管辖、调查取证、诉前程序、提起诉讼、日常联络、人员交流等方面对工作机制构建作出了安排。各级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加强沟通交流,在落实协作意见中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工作机制。
  持续推进探索食药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
  记者:此次发布4件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均提起了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请介绍一下该制度的进展情况?
  徐全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要求,这是立足于加大对侵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更好地维护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实际,强化责任担当,在办理食品药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积极探索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取得了一定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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