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审判:从纸面到行动 释放强烈反腐信号(2)
在张建伟看来,缺席审判应当符合司法公正的伦理标准。司法重在取得公信力,公信力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的实体公正和在权利保障原则之下的程序公正。刑事诉讼法对于不出庭的被告人,设定有一系列诉讼权利保障规定,确保其辩护权不因被告人缺席而无法实现。 缺席审判的适用,要注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在缺席审判中,被告人未聘请或者其亲友也未委托辩护人出庭辩护的,法院应当为缺席的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担任辩护人。另外,在缺席审判中,向被告人进行送达也必不可少,但由于被告人逃往境外,有许多人在境外隐匿起来,送达颇为不便。在对逃往境外的被告人进行送达存在一定困难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不同,采取适当的送达方法。不仅如此,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还应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应用缺席审判案件的一个观察点是:这一案件的程序运作,尤其是被告人权利保障状况如何。程三昌案件提供了对这一实践问题进行观察的机会。”张建伟说。 检察机关首次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对外逃贪官程三昌提起公诉,张建伟认为意义非凡,检察机关是公诉机关,缺席审判制度的设计是将该程序的启动权交给检察机关。不仅如此,为了保障缺席审判案件的质量及相关司法活动的严肃性、规范性,特别规定适用缺席审判制度,需要严格把关,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还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张建伟认为,程三昌案件是一起涉嫌贪污贿赂案件,虽然不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但是该案还是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才启动缺席审判程序的,这表明作为第一起缺席审判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严谨求实,反映了慎重起诉思想和在案件起诉质量控制方面的认真态度。 “对程三昌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零的突破,将制度激活,实现了‘纸面上的法律’向‘行动中的法律’的转变,使之有了实践的开端,同时也对外逃人员形成实在的法律威慑。”张建伟说。 释放强烈反腐信号 有逃必追一追到底 据王秀梅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2014年至2020年6月,总计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7831人,包括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2075人、“红通人员”348人、“百名红通人员”60人,追回赃款196.54亿元,有效削减了外逃人员存量。但不容否认,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追逃追赃工作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通过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方式,通过引渡、遣返、境外缉捕、异地追诉等国际司法执法合作方式,仍不能有效追回外逃腐败分子。 王秀梅认为,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有多重意义:可以促进及时收集和固定犯罪嫌疑人实施腐败犯罪的证据,提高对外逃贪腐犯罪人员的惩治力度和效率,破解在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合作中的困境;丰富了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法律手段,极大震慑了拒不归案的腐败分子,是反腐败追逃追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的突出体现,是运用法律方法提升追逃追赃效力的重要举措。 “更重要的意义是向外逃贪官展示中央反腐败‘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坚定决心。”王秀梅强调,这是一个强烈的信号,腐败犯罪没有避罪天堂,同时向外逃贪官和企图外逃贪官表明党中央在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中坚持“零容忍、零漏洞、零障碍”的国际合作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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