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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书记吴杰凯潜逃16年后被抓获(3)

2021-02-25 15:34来源:中国青年网浏览:手机版

  在彭新林看来,在职务犯罪嫌疑人出逃,特别是隐姓埋名、切断与外界联系的情况下,采取遍地撒网、大海捞针式的传统追逃追赃方法,很难追查到外逃人员及腐败资产转移的蛛丝马迹,难以取得良好效果。而在以海量信息和数据挖掘为特征的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人类活动都在不经意间以数据的形式被网络系统云数据存储,而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通常有一个严密筹划、准备证件、伪造身份、转移财产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很可能会有频繁的出行记录、资金账户异动等明显信号。
  “那么,充分借助现代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加强大数据分析技术在追逃追赃中的应用,通过对外逃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出行记录、资金账户、手机行踪轨迹、消费记录等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则很可能会锁定外逃人员的行踪及资产转移等信息,让潜逃人员无所遁形、无法藏身。”彭新林说。
  在北京科技大学教授、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伟看来,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追逃追赃成为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无论潜逃在国外还是国内,纪检监察机关都在努力形成一张“天网”。在这其中,大数据在追逃追赃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形成潜逃人员的详细信息数据库,同时在信息对比、数据分析等方面都有了新的提升,让这些潜逃人员无处可藏。
  “此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升,形成有效合力,追逃追赃全覆盖目标的提出有利于推动更多的潜逃公职人员归案。”宋伟称。
  个案攻坚长远制度并重
  一体推进追逃追赃防逃
  2014年6月,中央追逃办成立。此后,31个省(区、市)也陆续成立了省一级的追逃办。
  2018年3月,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委组建完成。
  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施行,明确了监察机关在追逃追赃工作中的职责定位。
  彭新林称,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发展,改革的制度优势正在转化为治理效能,反腐追逃追赃的成效也不断显现。例如,改革之后,监察机关成为追逃追赃案件的主办机关,既是追逃追赃案件的指挥员,也是冲锋一线的战斗员,追逃追赃相关工作职能进一步整合,各级追逃追赃机构进一步完善、工作力量得到加强,形成了更强大的工作合力。可以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反腐败追逃追赃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强大动能。
  那么,未来我们怎样完善追逃制度,才能让贪腐人员不敢、不想潜逃?
  彭新林建议,一方面是坚持一体推进追逃、追赃、防逃。做好追逃工作,人追回来了,追赃工作就掌握战略主动;加强追赃,断掉潜逃腐败分子的“营养源”,挤压其生存空间;织密防逃“天网”,跑出去的少,追回来的多,则会对潜逃的和企图潜逃的腐败分子形成强大震慑,有助于巩固追逃追赃成效。
  在彭新林看来,另一方面是坚持重点个案攻坚与长远制度建设并重。抓好重点个案攻坚,是形成强大震慑、带动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整体推进的重要抓手。发挥成功案例“牛鼻子”的牵引作用,促进追逃追赃工作不断深化。
  “反腐败追逃追赃非一朝一夕之功,不能仅停留在重点个案攻坚层面,必须统筹谋划、整体推进,考虑点与面的结合。即使某一个案攻坚成功了,若追逃追赃法律制度不健全,这种成功也只是权宜之策,而非长久之功,不具有普遍的可效仿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彭新林说,“所以,应该更加注重在建立追逃追赃长远制度建设方面下功夫,形成整体效应。”
  宋伟的建议是,既要强化对主要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发挥干部有关个人事项申报以及廉政档案等信息的监督效能,形成有效防逃机制;也要提升信息化技术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综合应用,充分运用监察法赋予的监察权力,减少腐败贪官的潜逃风险。(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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