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爆竹炸6条小鱼:违法须担责,惩戒宜酌情
■ 来论 “村民用爆竹炸6条小鱼被抓”一事,日前引发广泛关注。据报道,湖南邵阳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破获一起春节期间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兰某、蒋某为解馋,于2月14日在该县某村河道内使用大型爆竹爆炸,共捕捞到野生河鱼6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人被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此案中,对于“拇指大”的野生鱼与被抓的后果反差,有人认为是小题大做。但应看到,无论是作案区域(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还是用爆竹炸鱼的方式,都难免成为最终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而不能只聚焦其违法所得仅为6条小鱼。 据刑法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似乎并不必然构成犯罪,还需“情节严重”。但在最高检等发布的司法解释里,此行为却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目的也就在于通过惩罚“升格”,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鉴于该县已发布全面禁捕通告,兰某、蒋某此举确实难逃法律责任,尤其是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从2020年1月1日0时,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的背景下,更是红线不可破,违法须担责。 但此事在舆论场中激起的某些声音,也不无价值:由最高司法机关出台的司法解释,虽说有指导各级司法机关的强大效力,被称之为“准立法”,但其本身属性并非法律,效力仍低于国家立法。 回到本案,两名当事人的目的是“解馋”,并非惯犯,而爆竹也非专用捕捞工具,小河鱼虽是野生,但也非名贵保护鱼种,且数量有限,后果算不上严重。综合这些因素,更契合刑法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情形。 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虽无直接条款,但《渔业法》明确规定对此给予“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据此对于兰某、蒋某做出处罚,同样不失震慑教育效果。 这也带来两方面启示:对公众而言,要“不以鱼小而捕捞”,有些生态红线不容破坏;对有关方面来说,处理时也宜综合考量,拿捏好轻重分寸,做好以案普法。 □柳宇霆(法律学者)(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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