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政法工作 > 检察院 >

篡改保质期?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案例发布!(11)

2021-02-19 13:59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浏览:手机版

       经检验,涉案“降糖养胰素”内含有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盐酸吡格列酮成分;“降压溶脂”内含有硝苯地平、氢氯噻嗪、卡托普利成分;“藏方风痛宁”内含有地塞米松、诺氟星沙、吲哚美辛成分。上述成分系国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的物质及其他西药成分。
       二、诉讼经过
       2019年1月14日,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于某某等19名被告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7月11日,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于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5名被告人被判处七年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其余16名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均并处 罚金。一审宣判后,5名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一)保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问题频发,社会危害严重。近年来,保健食品领域案件频发,作为特殊种类的食品,保健食品与百姓尤其是中老年消费者身体健康息息相关。本案发生后,检察机关依法介入该案,提出委托检验、查清购销凭证和钱款去向、锁定购买及使用人员等意见,引导公安机关提取固定证据,深挖细查,捣毁制假窝点,从根本上消灭制假源头,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依法惩处产销全链条犯罪。孙某某等人在未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在小作坊内套用不同包装生产保健食品,随意添加西药成分,严重破坏了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办案中,检察机关依法追诉销售环节的犯罪分子10人,10人全部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有效惩治了生产源头直到最末端销售的犯罪分子,彻底清除隐蔽的生产、销售链条。
       (三)引导消费者树立健康消费理念。本案保健食品销售范围涉及吉林市及该省其他地区,销售数量达1400余箱,危害性大。检察机关开展“以案讲法,以案释法”的专项宣传活动,引导消费者树立健康消费、安全消费的理念。走访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议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销售市场的管理,规范销售市场秩序,对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应移尽移,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案例十二:黑龙江毛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4月,被告人毛某某在经营黑龙江省嫩江市春阳种业时发现,“黑河43”等大豆种子在嫩江市销售良好,得到广大种植户认可,有利可图。毛某某未从正规渠道购入种子,而是从农户处购入大豆,用没有任何标识的白色透明编织袋灌装,作为“黑河43”等大豆种子在其经营的春阳种业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毛某某共销售“白包”大豆种子10次,共计7000余斤,销售金额近15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20年6月28日,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毛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嫩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7日,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毛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一)严格依法履职,切实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粮食安全是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嫩江是全国著名的大豆主产区、国家重要商品粮基地、农业产业化基地,种子安全事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障种子安全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受利益驱使,当地销售假冒伪劣大豆种子问题日渐凸显,主要表现形式是销售“白包”种子,严重冲击种子市场经营秩序,破坏优良种子行业可持续发展,为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带来巨大安全隐患。经营种子应符合种子法的相关规定,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种子为假种子。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假种子的犯罪行为,有利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从源头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