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施行新管理办法 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2)
建立风险防范制度 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受市场波动、自然灾害等多种因素影响,农业生产经营存在一定风险,特别是近年来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比较效益下降,导致一些经营主体因亏损而毁约。为了更好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新《办法》专门增加了加强流转风险保障的相关内容。 一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 二是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如鼓励流转双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等。 三是明确有条件的可以设立风险保障金。实践中,一些地方通过政府适当补助的形式建立了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考虑到各地差异较大,同时也避免增加经营主体负担,新《办法》不要求统一设立风险保障金,只是规定涉及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可以设立风险保障金,但具体额度由流转双方协商。 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新《办法》出台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为保护广大承包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而不是限制流转、捆住守法遵规经营主体的手脚。在要求地方建立健全准入监管制度的同时,新《办法》鼓励各地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健全运行规则,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引导和促进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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