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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招男性”,女性的就业门槛为何降不下来(2)

2021-02-19 13:17来源:中国青年报浏览:手机版

  由于企业需要为生育女员工支付报酬费用和保险费用、调整用工安排,他们所承担的经济支出也较多。部分企业为了规避这类经济支出,而直接不招录女性。这些原本是对女职工保护的规定却成了企业不愿招录女性的“顾忌”。
  这并非没有实例佐证。宋强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其单位的女性一般从事辅助性工作,不仅对应的薪资水平较低,晋升通道也往往更为曲折。如若女性有婚育需求,单位出于对其工作精力的考量,往往在各方面做好应对之策,“在女性98天产假期间,单位会培养一个类似于替代者的工作人员,以备不时之需。”
  受劳动法约束,用人单位不得在孕、产、哺三期解除或终止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据宋强了解,一些企业会让职工“主动”提出辞职要求,譬如,将其调往偏远地区或岗位,在照顾家庭的需求下,被迫辞职。
  这些做法在宋强看来十分常见,很多人有固化的刻板印象,比如“女性在平衡家庭和工作方面,往往会付出更多努力。”
  “女性的生育成本暂时没有社会化,企业在这方面不愿意承担较多费用,这是职场性别歧视的一个重要原因。”元元说。
  2020年两会前,元元和志愿者团队向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延长男性的陪产假,落实强制性产假。在她们看来,只有把男性的家庭付出成本提高,才能改善职场中的不公平现象,同时也能提升男性家庭育儿的责任感。
  保障女性平等就业,这条路很长
  有媒体曾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就业歧视”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结果发现,裁判年份2010年-2020年相关判决书及裁定书共152篇,而其中以就业歧视原因为判决理由的却不到一半。
  在某社交媒体上,一篇题为“被问何时生育,怎样回答让面试官满意”的支招文章,被不少网友转发收藏。面对貌似“无解”的现实问题,很多女性求职者只能选择被动适应。
  其实,推动平等就业的政策是更多了。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女性就业方面的规定集中在保护妇女的平等权、公平就业权上。如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涉嫌就业性别歧视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2019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等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其中要求,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服务机构,将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但在杨保全看来,我国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部十分完善的反就业性别歧视法。现在对就业性别歧视这一问题的规定过于概括,适用性不高,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女性遭遇性别歧视后如何举报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等问题,在我国法律中体现并不多。
  杨保全认为,二胎生育政策的实施,无疑会对女性就业产生进一步的影响。“未来整个国家、民族将会获益于人口政策带来的福利,女性群体单独承担相关负面影响,这是有违公平与正义理念的。”
  有效推动就业平等的路依然很长。杨保全建议,在继续完善立法和生育政策的基础上,成立一个专门的平等就业委员会,负责反就业歧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在当下来看迫在眉睫。
  “有了专门机构,更有利于保障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他说。(见习记者 陈茜)(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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